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虹处字(2017)第09201700214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尚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尚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9MA1G5C3H1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红梅 |
主要违法事实 | 代表人: 王红梅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一款护发精油Shinology coating essence为从韩国购入的进口化妆品,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该产品进口的相关文件,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该产品的任何信息,亦无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经调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4瓶,期间给顾客做护发系列1次(人民币203元/次),共用1瓶,相关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203元,其余3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被查的两款烫发类产品被查的两款烫发类产品OSCORP PROFESSIONAL NATURAL HEALTH.Net:500ML(欧蒂蔻梵芝道热塑烫)国妆特字G20130344与OSCORP PROFESSIONAL NATURAL HEALTH.Net:1000ML(欧蒂蔻—异次元健康烫)国妆特字G20130344,两款产品名称:帝臣烫发液;制造商: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两款产品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示。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方华身份证复印件、对授权代理人王方华的询问笔录、其他涉案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1015元),没收违法所得(203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17年12月27日前履行沪监管虹处字[2017]第092017002143号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虹口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