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闵)罚处字[2017]第2320175613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MA1GBG7T9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柯湾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型饭店,法定代表人为柯湾,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银亭路67、78号2幢203室。
2017年05月03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银亭路67、78号2幢203室的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中制售的有机蔬菜沙拉进行网络抽检,由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抽检。2017年05月26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LALEBSS99817823,签发日期均为2017年05月16日),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制销售的有机蔬菜沙拉,存在菌落总数不符合DB31/201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标准要求的情况,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06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上海喜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检测报告无异议。
又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有机蔬菜沙拉,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经营范围的有机蔬菜沙拉共计19份,每份30元,共计570元;销售的生蚝刺身共计37个,每个20元,共计740元;销售的鲜榨苹果汁(杯)共计8杯,其中网络销售苹果汁(杯)2杯,每杯15元,计30元,堂吃销售苹果汁(杯)6杯,每杯15元,计90元,以上销售的苹果汁(杯)共计120元;销售的苹果汁(扎)共计6扎,没扎50元,共计3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730元。现场查见色拉碟5件。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1173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