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40228号 |
案件名称 | 亿品茶叶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亿品茶叶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599791856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正龙 |
主要违法事实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40228号
银行输入码:2801740228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亿品茶叶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294号1层
法定代表人:赵正龙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7月8日从宁洱龙峰茶厂购进8块“紫芽普洱茶”,以400元 /块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07年11月6日,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该执行标准为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与生产日期相矛盾。经核实,生产厂家将普洱茶发酵成普洱熟茶原料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非食品外包装形成日期,实际外包装形成日期为2009年1月10日。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00元,违法所得1135.04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证明。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监管金罚告字〔2017〕第2802017402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考虑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讲清问题,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叁拾伍圆零肆分。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5.0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