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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捐赠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捐赠的物品,应根据灾区需求。请各相关企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急需捐赠药械目录》(见附件)捐赠产品。
2、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向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受赠单位捐赠。捐赠时,请向受赠单位提供产品清单,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清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作出确认。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
余剑华 63269199
13918632280
柳 玄 63356121
13501870101
电子邮箱:yujianhua@smda.gov.cn,
liuxuan@smda.gov.cn
附件1:《急需捐赠药械目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附件2:企业捐赠物品清单(样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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