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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震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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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捐赠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捐赠的物品,应根据灾区需求。请各相关企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急需捐赠药械目录》(见附件)捐赠产品。

2、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向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受赠单位捐赠。捐赠时,请向受赠单位提供产品清单,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清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作出确认。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

余剑华  63269199 13918632280

    63356121 13501870101

电子邮箱:yujianhua@smda.gov.cn, liuxuan@smda.gov.cn

附件1:《急需捐赠药械目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附件2:企业捐赠物品清单(样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急需捐赠药械目录.doc
企业捐赠物品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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