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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       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       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       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品;

4.       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       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       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       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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