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 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 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 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4. 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 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 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 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