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葛美君(2006年6月7日)
同志们: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对加快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权利的正确行使,加快解决公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加快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公众放心满意的药品消费环境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对此,我局党组十分重视。 首先,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龙兴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葛美君、副局长衣承东、副局长谢敏强、副局长唐民皓、副巡视员王黎华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领导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其次,制定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开通了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为全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打好基础。第三,明确了治理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治理重点。 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后,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深入调研,制定方案。4月份我们先后听取了上药集团、雷允上药房、新亚药业等7家企业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存在的问题;5月10日召开了上海医药、医疗器械等五个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传达中央和上海市委精神,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共商治理商业贿赂办法;另外,我们以医疗器械流通企业为切入口,组织力量成立反商业贿赂专题调研组。由经济工作党委牵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科院三家合作课题《关于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商业贿赂情况分析》,重点对医疗器械交易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同贿赂形势、环节、特点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力争查找出不正当交易的问题症结,通过科学论证,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和监管措施,现初稿已完成。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上海绝大多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拥护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他们不能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那样有专款进行市场开拓(或叫贿赂)只有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创造公平竞争的机制才能更好地得到发展。对于药价高的问题主要有几个原因:1、普药药效好,但价钱低,医生不愿意使用。物价部门每次降价都是降低普药价格,生产药厂因此而亏损无人生产。2、药厂为了开拓市场,一般是将药品以低价卖给大包商,大包商将药品层层转包卖给医院,药价也因此层层加码。3、合资、进口药品药价高,销售员、医院、都在追求高药价、高回扣、高奖金因此很受欢迎。还有,药厂多、定价机制混乱、批发环节多、不讲诚信等等问题。在搞清楚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了自查自纠方案。 第二、动员教育,查摆问题。我们注意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使反商业贿赂工作在思想上达到高度共识。4月24日召开了局系统科以上领导干部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传达了国家局邵明立局长和监察部屈万祥副部长在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王龙兴局长在会上就如何搞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建设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葛美君副局长宣布局治贿领导小组和治贿办人员名单,对如何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5月23日召开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各企业、医药行业行业协会负责人、住沪办医药代表260余人出席了会议。葛美君副局长代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会上传达了5月19日上海市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代表45家企业向全市发出反对商业贿赂加强企业自律的承诺和倡议;最后,王龙兴局长讲话,他在肯定上海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要求企业克服畏难情绪,加强自律,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企业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发现有参与或干涉企业行为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坚决处理。并表示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决不允许商业贿赂行为存在。 第三、自查自纠,明确任务。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过程,也是实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的过程。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将思想教育和提高认识贯穿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我们及时下发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意见》,主要是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局领导按分工到各企业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落实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实地为企业解决问题。 制定了药监系统自查自纠检查表,主要查找插手干涉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通过自查自纠,一是深入分析本单位商业贿赂的各种表现形式,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办法,明确自查自纠内容。二是认真组织查找问题,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针对存在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整改责任。 我们还主动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老总对自查自纠的内容、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如原本六月份我们准备向企业下发自查自纠调查表,但有的行业协会领导认为过早地给自查自纠划框框,定调子,容易束缚企业的手脚,造成恐慌。应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再确定调查表较好。我们接受了他们的建议。 第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同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生产经营者树立以诚信守法、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和职业规范,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治理;通过加大宣传、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等手段,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环境氛围;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力度。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将设立药械商业贿赂“黑名单”对社会公布。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GMP、GSP要求和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自律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部上网公示,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与企业建立长期联系制度,通过走访和座谈会,了解他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受到的困扰和制约,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主动发挥监管部门的有效职能,转变形象,取信于民。企业要加强对经营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查找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原因,从社会影响、体制、法制、监管以及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深入分析、深刻反思,了解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在企业发生的内在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抓紧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利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派专人督促整改。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对消极应付、掩盖问题、拒不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有些问题还不够明确,给进一步做好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企业普遍希望政府尽快明确商业受贿的政策界限,即哪些可以做,那些不可以作。如:举办学术活动、新产品推介会与商业贿赂的区别;让利给医院与按处方量统计给医生或科室现金的区别。 (二)自查自纠阶段有必要设一个主动交待的期限,以示区别,期限以阶段结束为宜。 (三)希望国家局有统一设计、制作的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摸底调查表,以便明确标准和汇总统计。 (四)从严、从重、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标准是否由工商或司法部门制定较妥。 (五)监管部门应与工商、卫生、检察、纪检等加强联系;1、建立治贿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治贿情况,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2、建立涉案线索移交工商、卫生部门处理的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