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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2008-05-20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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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预包装食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包装上标注,这些做法今后将受罚。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虚标生产日期、不标添加剂,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罚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等;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标注所使用添加剂的,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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