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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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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3]137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

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3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同一官方检疫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检疫证书中所列产品名称必须同申报产品名称相符。
  二、 原则上每个申报产品提交一份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如官方检疫证书中列明多个产品,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说明文件,指出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并且这些产品应同时申报。
  三、 官方检疫证书如证明申报的产品中含有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II类)”中的成份,应由第三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译文无需公证。
  四、 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而延期申报,并导致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相符,其报告可继续使用,但应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供官方检疫证书,但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但须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补充官方检疫证书。
  六、 官方检疫证书文件原文如为中英文对照,不需再对中文译文公证。


                              卫生部
                                                    二00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