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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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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法,一些企业申请变更已获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识或其SPF值标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申请在产品名称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标识。
  二、变更程序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三)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卫生部
                             二00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