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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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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精神,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自2008年6月1日起,本市将采用国家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政务公开,阳光审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告、网上监督。

  国家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对注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注册证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二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内填写二个号码,二个号码用横线连接(英文),备注栏内填写二个考试年份。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详见申报材料一览表),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将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申请注销注册须提交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根据国家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新规定,本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取消暂时中止注册。

  国家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具体操作方法:

  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网址 http://zyys.sfda.gov.cn/zyysweb/index.jsp 

  申报流程

  第一步: 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继续教育记录(个人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步: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

  第四步: 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第五步: 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

  第六步: 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第七步: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一楼受理大厅)进行审核。电话63356002

  第八步: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

  第九步: 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步: 到注册机构(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一楼受理大厅)领取证书

  上海市执业药师注册申请须知和注册申报材料一览表已作修改,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行政许可查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执业药师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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