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08]4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