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你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制剂批准文号予以注销(制剂批准文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目录(发各有关医疗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