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变更申请》(沪医股质[2007]1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经营(批发)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撤消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发)资格。 你公司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品种应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相适应。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本局流通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