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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 你们“关于归并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部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四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归并至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注销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西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范围。 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本局流通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