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食药监、公安、工商分局,各区县体育局,上海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66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