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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流通〔2007〕363号
鉴于上海和智科技有限公司等22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具体名单见附件。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若上述所通告的企业对本机关作出的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具体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