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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下发的《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办监督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消费环节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减少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水平。
(二)检查对象
各类型(特大、大、中、小)餐饮单位、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对餐饮单位组织专项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继续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小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2.进一步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台帐和验收制度,针对性加强对餐饮单位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
3.通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餐饮单位自律。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及时曝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餐饮单位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5.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提高食堂和集体用餐供应单位的卫生规范化。
(四)具体工作要求
1、专项监督检查由各分局具体实施,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分数次进行。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各分局要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向社会宣传,扩大专项监督检查的影响和效果。要积极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协领导同志参加现场检查。
3、范围和数量:各分局要重点针对卫生管理较落后的区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检查单位的数量上下半年均不少于辖区餐饮单位(包括食堂)总数的10%。
(五)信息上报
1、报告时间
(1)2008年6月10日前,将《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上半年度)》和上半年度辖区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书面总结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2008年11月10日前,将《2008年餐饮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全年)》和辖区2008年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书面总结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书面总结内容包括辖区餐饮单位概况、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等。
(4)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分别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对区县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市局。
2、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核实无误,无相应内容的项目应以零报告方式报告,所有报告及工作总结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准时上报。
3、报告方式
各区县报告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市局联系人:沈伟涛电话:63356059
E-mail:shenweitao@smda.gov.cn
市所联系人:陈俊电话:53835500-838
E-mail:chenjun@smda.gov.cn
二、化妆品
(一)工作目标
1、规范宾馆饭店采购和使用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化妆品,防止不合格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
2、规范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安全责任意识。
(二)检查对象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宾馆饭店等化妆品使用单位。
(三)重点内容
1、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重点对辖区内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的索证、标签标识、说明书、购销凭证及台帐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状况,包括车间布局、生产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及成品贮存、标签标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分局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化妆品专项检查,其中宾馆饭店的监督检查应在6月6日前完成。
2、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宾馆饭店的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总数的20%,其中应对奥运签约宾馆饭店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查。
3、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要求对宾馆饭店客用化妆品进行抽检,主要检测指标为:(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孢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及酵母菌;(2)重金属指标:汞、铅、砷;(3)违禁组分指标(洗发类):咪糠唑、酮糠唑。
4、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信息上报
1、报告时间
(1)2008年6月6日17时前,各分局将宾馆饭店检查情况(书面小结及附表2)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2008年9月10日前,各分局将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书面小结及附表3)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书面小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后续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3)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分别于6月10日、9月20日前汇总各区县检查情况,并上报市局。
(二)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核实无误,无相应内容的项目应以零报告方式报告,所有报告及工作总结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准时上报。
(三)报告方式
各区县报告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市局联系人:付长鸿电话:63356159
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市所联系人:王萍电话:53835500-872
E-mail:wangping@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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