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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18号 ]

  
索取号:AC8331000-2008-141 关键词:食品 化妆品 专项检查 通知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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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结合本市正在开展的“迎奥运、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本市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奥运会期间发生运动员误服误用仿冒药品,确保比赛期间不发生因违法食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事件。

  二、检查对象

  本市药店、大型超市卖场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重点是奥运接待宾馆和训练赛场周边的药店和各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规定,重点对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批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各分局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并于7月20日前完成。

  (二)各分局对辖区内药房、大型超市卖场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徐汇、浦东、杨浦、长宁、松江等分局要加强对奥运比赛、训练场地及奥运签约宾馆周围药店、各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经营的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批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化妆品检查率为100%。

  (三)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名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违法产品,应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召回违法产品,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对发现冒用虚假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要及时查处。

  五、信息上报

  (一)报告时间

  1、7月21日12:00前,各分局将检查情况(书面小结及附表)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书面小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后续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3、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7月24日15:00前对区县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

  (二)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核实无误,无相应内容的项目应以零报告方式报告,所有报告及工作总结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准时上报。

  (三)报告方式

  各区县报告时采用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

  市局联系人:付长鸿,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电话:63356159。

  市所联系人:孟丽,E-mail:mengli@smda.gov.cn,电话:53835500-871。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

  2、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专项监督检查违法产品汇总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