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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卫生部就“酸角”、“羊胎盘”、“肌酸”是否可以应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等问题进行了批复,现将《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号)、《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号)
附件二:《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
附件三:《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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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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