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第17号、第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