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查处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5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如发现销售“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名单”中产品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对不按要求继续违法经营上述产品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查处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5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