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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负责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
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话,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初审;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五)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审批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负责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七)负责药品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审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单位;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涉及计量认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话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职能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