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简介
主要职责 分局领导 内设机构 工作纪律 服务指南
主要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于2001年7月27日成立,当时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2004年2月,更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技术监督和行政管理,负责辖区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行政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以及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内综合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市局授权,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开办、许可和变更审批,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负责辖区内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审批,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避孕器具)经营企业核发《上海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通知书》;
5、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监管;
6、负责监督检查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及其它违法行为;
7、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施;
8、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局领导

张慕洁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干部人事、计划财务、综合运作、工作评估
办公地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路899号
电话 :(021)58557666×301 邮编:201203
电子邮件:pudongbgs@smda.gov.cn

沈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 负责行政审批、安全监管和支持产业发展,分管行政审批科、安全监管科、食品药品检验所
办公地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899号
电话 :(021)58557666×308 邮编:201203
电子邮件:pudongbgs@smda.gov.cn
张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
负责食品药品综合监管,分管稽查科、综合协调科、食品药品监督所
办公地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899号
电话 :(021)58557666×312 邮编:201203
电子邮件:pudongbgs@smda.gov.cn

金 静 党组成员、稽查科科长
办公地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899号
电话 :(021)58557666×303 邮编:201203
电子邮件:pudongjck@smda.gov.cn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峥 电话:(021)58557666×302 邮箱:pudongbgs@smda.gov.cn
法规宣传科
副科长:黄云泽(主持工作) 电话:(021)58557666×307
邮箱:pudongbgs@smda.gov.cn
行政审批科
科长: 张德明
电话:58557666×207
邮箱:pudongywk@smda.gov.cn
安全监管科
科长: 李家玲 电话:58557666×206
邮箱:pudongywk@smda.gov.cn
稽查科
科长:金 静 电话:58557666×303
邮箱:pudongjck@smda.gov.cn
综合协调科
科长:孙巍 :(021)58557666×105
邮箱:pudongspk@smda.gov.cn
工作纪律
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宣布的四项公开承诺:
一、认真实行政务公开。遵守办事时限规定,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二、窗口受理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用语规范,属于管辖范围的,按规定认真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做好耐心解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案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严格执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4)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上海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和变更事项申请须知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和变更申请须知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须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须知
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GSP认证申请形式审查
食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告知单
(二)办事须知
详见:首页-政务公开-行政许可
(三)联系方式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地图中
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哈雷路899号 邮编:201203
药品举报电话:38950276
传真:58952139
食品安全举报电话:58215903
政风举报电话:38950276
Email:pudongbgs@smda.gov.cn
交通: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园区站,徐川线、塘川线、张江南环线
地图: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受理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2楼 58-61号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8、88259、88260、88261分机
Email: pudongywk@smda.gov.cn
地图:

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简介
主要职责 机构领导 内设机构 工作纪律 服务指南
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4年12月31日成立,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相关产品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组织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测、采样;
3、组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4、负责对食品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
6、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7、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8、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地址:杨高中路2980号
邮编:200136
电话:
58215570
传真:58215590
EMAIL:pudongsjs@smda.gov.cn
二、机构领导

张伟 副局长兼所长

王苏雯 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

吴小芹
副所长

毛志忠
副所长
三、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人:陈佩蓉 电话:58215570 综合业务科 负责人:毛志忠
电话:58215906 监督一科 负责人:周璇 电话:58215551 监督二科 负责人:秦志明
电话:58215592 陆家嘴监督分所 负责人:沈娴 电话/传真:58215230 地址:杨高中路2980号
邮编:200136 金桥监督分所 负责人:王公平 电话/传真:58215270 地址:杨高中路2980号
邮编:200136 张江监督分所 负责人:王正明 电话/传真:33921174
地址:华益路255号北楼2楼 邮编:201210 三林监督分所 负责人:郁丽鸿 电话/传真:68362942
地址:浦三路696号 邮编:200125 川沙监督分所 负责人:秦志明 电话/传真:58921474 地址:北城壕路110号
邮编:201200 外高桥监督分所 负责人:徐文远 电话/传真:58613509 地址:行南路349弄50号4楼
邮编:200137
四、工作纪律
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宣布的四项公开承诺:
一、认真实行政务公开。遵守办事时限规定,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二、窗口受理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用语规范,属于管辖范围的,按规定认真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做好耐心解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案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严格执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4)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服务指南
见分局服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