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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简介
主要职责分局领导
内设机构
工作纪律服务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于2001年6月组建,11月13日挂牌成立,时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2004年2月,更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内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稽查科、药品监管科、食品监察科。下属机构有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以及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内综合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开办、许可和变更审批,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5、负责辖区内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审批,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监管;
7、负责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抽检;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及其它违法行为;
8、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施;
9、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分局领导

丁 宪
党组书记、局长
 赵国利 副局长
三、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办公室
负责人:刘笑冰
稽查科 副科长:许轶斌 电话: 62555858*327 徐
勤
电话:
62555858*326
药品监管科
副科长:周英
电话:62555858*311
食品监察科
副科长:蒋敏
电话: 62555858*308
四、工作纪律
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宣布的四项公开承诺:
一、认真实行政务公开。遵守办事时限规定,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二、窗口受理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用语规范,属于管辖范围的,按规定认真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做好耐心解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案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严格执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4)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1、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申请;
2、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GSP认证申请;
3、上海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和变更申请;
4、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
5、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
6、上海市食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
注: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在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二)办事须知
详见:首页-政务公开-行政许可
(三)联系方式
地址:康定路314号三楼
邮编:200041
业务咨询电话:62555858(总机)
药品举报电话:62535366(24小时)
食品举报电话:62535366(24小时)
政风举报电话:62535366
Email:jinganbgs@smda.gov.cn
(四)交通
公交车15 、19、23
、36、64、104、112、136、738
(五)电子地图

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简介
主要职责机构领导
内设机构 工作纪律 服务指南
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成立于2005年1月1日,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内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事务的执行;
2、负责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审核;
3、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4、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化妆品的监督抽检,食品污染物监测及快速检测工作;
5、负责调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咨询工作;
6、承担本区(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领导

潘仲芳 党支部书记、所长
三、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办公室
负责人:贾黎平
电话:62530800 27158906
综合业务科
负责人::高鸣翔
电话:62530306 27158916
审核发证科
负责人:许亦频
电话:62555858—236 27158932
监督一科
负责人:施汉风
电话: 62530366 27158915
监督二科
负责人:徐忻
电话: 62555858—228 27158908
四、工作纪律
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宣布的四项公开承诺:
一、认真实行政务公开。遵守办事时限规定,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二、窗口受理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用语规范,属于管辖范围的,按规定认真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做好耐心解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案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严格执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八条纪律: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4)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1、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变更、发放;
2、食品相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
(二)办事须知
详见:首页-政务公开-行政许可
(三)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康定路314号二楼
邮编:200041
业务咨询电话:62530366 举报电话:
62530366(24小时) 政风举报电话:
62530800 Email: jingansjs@smda.gov.cn
(四)交通
公交车15 、19、23
、36、64、104、112、136、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