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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08年5月20日修订)
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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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应当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及各分局主要办公场所领取。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及各分局受理点进行查阅。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shfda.gov.cn。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四9:00-17:00,周五9:00-11:00,国定假日不受理。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杂志公开政策法规信息;

     2.在市局及各分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报》

      ☆ 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受理中心及各分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这类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交市档案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中心或各分局主要办公场所申请获取。需获取各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应向有关分局申请。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公开范围

     本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受理中心及各分局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三、受理机构

     本局和各分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南路288 

200010

6335660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张江哈雷路899号北楼

201203

58557666*305;306 ;F:58552999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

永嘉路557

200031

64318709-800
F:64318709-809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

云雾山路394

200050

62737878
F:6273851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大渡河路1668号南楼8

200333

52838331
F:52564588-481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

秣陵路10016

200070

63540097
F:63540091-82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

玉田路222

200092

65559593,
65559551*204 F:6555959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

眉州支路78

200090

65209003
F:6520902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

中山南路18773号楼

200011

63167249
F:6316724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卢湾分局

肇嘉浜路1088 

200020 

64667730 
F:6466729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康定路314号三楼

200040

62535366
F:62555858-35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殷高路147

200439

35053493
F:3505349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

莘建路300

201100

64928679
F:
64928679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

嘉戬公路118

201822

69989180
F:6998918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

石化十二村125 

200540

57972200
F:5793988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

松江中山中路38

201600

37736620

F:57819726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

青浦区华科路550

201700

69730047
F:6973041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汇分局

惠南镇人民西路8511

201300

68006262
F:6800626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  

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269

201400

57181918
F:5718191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

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298

202150

59628150
F:59628150

 

四、申请程序

    ☆ 提出申请

    向本局或各分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受理中心或分局主要办公场所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shfda.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信箱邮址见上表(各分局不受理互联网申请)。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局受理中心或各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和各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 申请处理

    本局或各分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局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局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局或各分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局或各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 位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复印费(含纸张费)  

A4):0.2
A3):0.3

 元/

 光盘费  

2

 元/

 磁盘费  

3

 元/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5

 元/小时/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材料快递费  

按市场价格计收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救济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本局的监督电话63558600,电子邮箱yjj03@yjj.shanghai.gov.cn,地址:河南南路288号,邮编:20001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和各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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