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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加工利巴韦林滴眼液(规格:15ml:15mg)供本市开放游泳场所使用的批复
200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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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2004373 

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接受体育活动中心委托加工利巴韦林滴眼液的请示》([2004]沪药信金朱字第009号)收悉。

  为预防"红眼病"等传染疾病的传播,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标准(规格除外)组织加工利巴韦林滴眼液(规格:15ml15mg,有效期暂定一年)供本市开放游泳场所使用。生产过程严格按照GMP规范要求,加工批号和数量应及时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处。你公司还应与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分别做好药品销售、使用的台账管理,严禁产品流入上海市外和非游泳场所,及时上报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

  本批件有效期一年。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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