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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范围的复函
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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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药注〔2004824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上海地区进一步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请示》(天药字[200426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产品已在我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试用,并取得一定经验。为积累更大样本数据资料,经研究,同意在原试点使用的基础上,扩大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试用,试用期2年。你公司应将拟临床使用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尽快报我局备案,并接受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监督。在试用中继续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随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并在每年度末向我局报送相关临床研究小结。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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