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药注〔2004〕824号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上海地区进一步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请示》(天药字[2004]26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产品已在我市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试用,并取得一定经验。为积累更大样本数据资料,经研究,同意在原试点使用的基础上,扩大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试用,试用期2年。你公司应将拟临床使用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尽快报我局备案,并接受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监督。在试用中继续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随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并在每年度末向我局报送相关临床研究小结。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