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药安〔2006〕877号
上海永裕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请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精神药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本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